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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险工作总结

2024-07-07

保证险工作总结分享。

处理文档时需要避免出现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范文是我们写作重要的借鉴对象。  学习优秀范文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思考人生、拓展格局,写到哪些方面才算是一篇好的范文呢?活动范文吧编辑为您整理的这篇“保证险工作总结”的内容。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1

    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照检查、清理思想阶段的指导意见》,法制处严格按照市局部署,紧紧围绕巫波伦局长在全市公安队伍建设会议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第二阶段工作再部署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积极行动开展各项工作,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继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法制处第二阶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身先事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法制处领导高度重视,严格遵照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召开全体民警大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第二阶段作再动员、再部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尤其是青年同志,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扎实的搞好这次教育活动;二是要突出重点,认真查摆问题从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执法能力上找差距,深挖根源,狠抓整改;三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觉悟,又要解决实际执法问题,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找范文

在此次教育活动中,法制处、科领导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做到靠前指挥,全程参与。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联系分管工作,结合法制工作实际,带头学习,带头查摆。同时,加强督查,对在教育活动中反映和暴露的问题,认真研究,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地深入开展。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

(一)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和教育。荣辱观教育侧重于思想道德建设,法治理念教育侧重于执法理念建设,它们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是有机的统一,为我们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通过两者的结合从中探索出新时期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新经验,使法制队伍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与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相结合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相结合,切实抓好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的各项工作。在发现和解决一批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疑难复杂执法问题的同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其中,真正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从而更好地为基层排忧解难,确保法治理念教育和服务队工作取得成效。

(三)与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工作相结合

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与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工作相结合,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和公安机关作风建设。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宁波”、“法治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认真履行公安职能,有效整改突出问题,提高公安机关“四个能力”、“两个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三、严密部署,狠抓落实

(一)回顾工作,总结经验

做好思想发动和学习培训情况的总结,是抓好对照检查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制处认真总结前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做好“回头看”工作。一看思想发动情况。对每个科室是否召开了科内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教育活动,是否紧密结合各科工作特点和队伍思想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是否存在对教育活动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活动开展的还不够经常的现象进行了“回头看”;二看学习情况。对各科民警是否通读了《方案》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是否组织开展了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主题学习活动进行了“回头看”;三看讨论情况。各科是否认真组织了专题讨论,是否有计划、有学习心得、有讨论记录进行了“回头看”。

(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

法制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第二阶段紧紧围绕“对照检查、清理思想”的主题开展各项工作,认真查摆问题,通过个人对照检查、集体梳理汇总,归纳起来存在以下问题:

1、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个单位的大局是什么?就是本单位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开展行之有效的工作,为其服务。在建设“法治宁波”“平安宁波”的大环境下,面对源源不断的工作任务,许多法制民警往往只重视自己的工作或者所在科室的工作,表现为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强调客观,强调原则,缺乏自觉从全局来思考和调整工作的意识,有单纯业务工作的观点,没有从全处、全局的角度来审视法制工作,这样有时既会给全处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会使本身工作的效果产生折扣。

2、宗旨观念、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法制民警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制民警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更需要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强烈的责任心。通过“司法评议”、“大练兵”、“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一系列教育活动,法制民警在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有少数法制民警在服务上存在着不主动、怕麻烦的思想,宗旨观念淡化,影响了法制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工作作风、机关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作为04年公安机关重要工作之一,在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履行职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2

20xx年1月11日,因案件保全需要,xx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担保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资金约1000万元。正当执行法官办理冻结手续时,被告知该保证金账户中大部分资金已经在原告起诉后被转移。经调阅转账记录,发现安徽某商业银行安庆支行已将安庆市某担保公司名下的保证金账户中的1500余万元分两次转移至A账户,均无明确用途。

20xx年1月15日,xx法院裁定冻结安徽某商业银行安庆支行A账户中资金1000万元。该商业银行公司于20xx年1月29日以对该资金享有质权为由向xx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xx法院经审查,通知驳回该商业银行公司的复议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保证金账户中的1500余万元虽转至A账户中,滤布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安庆市某担保公司。安徽某商业银行公司将保证金从特定化保证金质押账户转移到非特定化的A账户的行为,使金钱质押物丧失特定化的特征,视作放弃了质权。xx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安徽某商业银行公司的复议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决定。

对此法官提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交缴的保证金须“特定化”工业滤布方可主张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理论认为,货币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可为同种类、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若无法将其特定化,质权便无存在的基础,质权人也便无主张质权的保障。金钱的特定化是指实质的特定化,而非形式上的特定化,即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限制该金钱的流通功能。

按照上述规定,银行收取担保公司保证金后,为其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确定具体的账号,并使其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账户账号相一致,如果质押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银行应当与担保公司补充签订保证金存放协议,这样保证金才具有充分的公示效力。此外,用于质押的账户的货币资金数额应为固定不变的,账户内资金作为可高度替代的种类物,区分此物与他物的重要标准便是数额。因此,只有在相关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数额固定不变,并满足前述分析的保证金质押的其他条件情形下,银行对该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的质权方才设立。若不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银行对该账户内保证金的质权并未设立,使银行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使其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3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信用风险转移工具,为企业提供担保以减轻其信用风险,并帮助其获取融资和开展业务。我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信用保证保险机构,积极推动信用保证保险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取得了显著成效。以下是我公司信用保证保险工作的


我公司高度重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我们加强团队建设,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团队,具备丰富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操经验。我们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我公司注重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控风险,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有效避免坏账发生。同时,我们及时跟踪客户的经营状况,保持与客户的密切沟通,及时调整保险政策,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我公司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我们推行“一对一”服务模式,为每个客户制定个性化的信用保证保险方案,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问题,为客户解决疑虑,保障客户的利益。


我公司积极拓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开拓市场,扩大业务领域。我们不断寻求新的业务合作机会,与各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拓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用范围。我们参加相关行业展会和会议,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信用保证保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客户投保。


我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4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给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安排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保险机构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上月承保、逾期、理赔等业务开展情况。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财税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职责分工

省金融办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负责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名单和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提交各银行,做好试点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推荐相关信息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增信手段。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查询等服务,对恶意逃债的企业和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辖内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5

合同编号: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或住所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担保的主债权

第1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

万元(小写)元,利率为,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保证方式

第2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保证范围

第3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债务人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诉讼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章保证期间

第4条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月/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5条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年月日止。

第五章甲方陈述与保证

第6条 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第7条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借款本息、拖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第8条 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9条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债务人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时,甲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

第11条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甲方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

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违法活动;

(8)甲方的住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9)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或影响借款安全的事项。

第12条 借款同时受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乙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13条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或因其他合同而享有的履约权。

第14条 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甲方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15条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乙方有权放弃本合同之外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有权放弃本合同保证人之中某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放弃其中一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得以此对抗乙方。

第16条 乙方转让主合同债权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17条 甲方同意及配合乙方办理甲方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具体开户的网上银行以乙方指定为准,网上银行的密钥由乙方进行保管。

第18条 如甲方为企业的,甲方同意将公章、名章、财务章等银行预留印鉴

及银行电汇凭证、空白转账支票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同意将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交给乙方保管。在债务人未偿还乙方借款之前,甲方不得挂失上述资料。乙方在保管上述资料期限内给甲方带来的不便,乙方对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19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自行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等方式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

第七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20条 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因债务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

(4)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5)债务人应支付的利息;

(6)债务人应支付的借款本金;

(7)债务人和乙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21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监督或检查通知后1天内,无条件配合乙方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真实、完整的资料。甲方同意乙方调取甲方的信用报告、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影响乙方分析判断是否发放借款或保证借款安全的信息。

第22条 如债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处臵,并不限定处臵方式,处臵价格由乙方自行决定,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处臵甲方的财产,并不得设臵任何障碍。乙方在处臵的过程中或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违约

第23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外,还需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24条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25条 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其他

第26条 本合同中手写部分有效,双方均予以认可执行。

第27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可依据保证人的不同而选择全部适用或部分适用。选择部分适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28条 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29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30条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6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篇1: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

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与,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

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

篇2: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城乡小额贷款保证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为配合商业银行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 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 自然人须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其中城乡创业者还须同时拥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第四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相关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只是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和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 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

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为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 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

(六)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 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 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重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30%,并应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次日的2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投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投保人和担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

投保人和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

投保人和担保人收入证明;

投保人和担保人财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动车辆产权证书等);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为法人的,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 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 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 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 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十七条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放贷审批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担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为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不配合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本金逾期还款三日内或利息逾期还款十日内将逾期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借款合同》;

(四) 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

(六) 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七) 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

(九)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

(十)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从抵押物处置金额中扣回赔付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为基础;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

(三) 如果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一致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情场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在处理赔偿过程中或在赔偿处理完毕后,发现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赔付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篇3: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总公司说明

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说明

总公司领导:

兹青海分公司参加的此项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由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由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并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采购。

该项项目保险标的为《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122号)中提出的青海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农牧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在青海省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青海省常驻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与银行签订生产经营资金贷款合同而产生的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

青海省财政厅对此项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十分重视,并对子项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请总公司给与大力支持,助分公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为提高分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与保费平台做努力。并且,此项业务我分公司负责人已向总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孙总请示过,望总公司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永诚青海分公司承保部2015年10月27日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7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

一、现有业务模式

根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浙江省推出了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事实上,考虑到银行具备较为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以及更为扎实的信贷基础,保险机构在合作伙伴选择上多以银行为主。合作模式根据地区不同也有所区别。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1.宁波“金贝壳”模式: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两家公司组成共保体,与工行、农行、中行以及宁波银行四家银行合作,保险对象主要是初创期小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相较其他模式来说,宁波模式创新地推出了“金贝壳”系统,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端相连接,以使贷款的审批流程更为通畅。该项目获得当地金融办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2.舟山“政银保”模式:同样由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组成共保体,以当地农(渔)民为主要贷款发放对象,借款合作银行为当地农信社,借款额度相对偏低。当地金融办同样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3.浙江模式:即根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规定,试点保险机构自行选择试点银行实行合作,合作面遍及除宁波外的浙江全省。该模式不再局限于保险机构共保模式,是一种更为商业化的做法。在该模式下,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须由各地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另行向当地金融办申请。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为例,自2012年6月正式开办该业务起到今年4月底,总计为388户借款人提供了总计亿的借款支持,受到了很多小额借款人的推崇。而事实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开办,不但仅是小额借款人受益,也让银行和保险机构实现了共赢:1.对于小额借款人来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借款途径,能够协助其获得经营性贷款融资,缓解小额借款人融资难的现状。因为引入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在一定水准上降低了对小额借款人的要求,协助小额借款人在缺乏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贷款,所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确实为小额借款人获得银行借款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2.通过这种创新的银保合作方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银行的贷款资金提供了安全保障。银行能够将一部分贷款违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升其信贷资金的安全。在贷款保障系数增大的情况下,银行又能够探索一些新的业务领域,丰富其贷款品种。同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化解担保联保圈风险上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起浙江多地因互保、联保出现信贷危机,银行在这次信贷危机中承受不小的压力。通过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转移了部分互保联保圈内的企业,一定水准上缓解担保联保造成的隐性风险,优化了银行的信贷环境。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的非车险业务品种,加深了保险企业在贷款保证险领域的试水。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也提升了其市场形象和自身价值。而在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能够引导中小微企业提升风险保障意识,全方位拓展中小微企业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实现了保险业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前小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其高风险性、难掌控性,能够说该险种在当前环境下基本难以盈利甚至极易亏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对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来说,其风险水准往往更高,会面临的损失总量更难以预见,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样以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为例,在其业务开办的近2年时间中,有24户借款人发生风险,逾期本金利息共计7183万,保险公司估损逾5000万。当前公司已累计赔偿万,实现追偿仅有146万,简单赔付率已达到了140%。除比较高的风险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推广面狭窄也是要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衷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理应是受市场欢迎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推动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料性,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再保险支持,不敢贸然扩大该业务,只能局限在小范围内实行试点。同时,即使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权,却缺少具备专业水平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水平上与银行相差悬殊。一些一线调查人员主要还是由业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审贷人员数量及服务水平都难以与业务发展要求相匹配。所以,当前来看小额贷款保证险业务的开办也是分散、零星的。二是银行似乎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动也并不十分积极。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是银行保险共担风险,银行自己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与其“全覆盖”的风险控制理念发生背离,难以满足银行的信贷审批要求,仅依靠保险协助小额借款人增信的作用比较有限。所以银行在能够做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考虑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来发放贷款。三是政府配套支持政策不足,没有给予相对应的扶持。即使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文件中有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能够获得政府专项资金的地区依然是凤毛麟角。当前很多地方政府对该项业务试点仍然缺乏灵活、明确的支持政策,难以激发保险公司和银行进一步扩大业务的积极性,一定水准上制约了试点业务发展。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在当前整体环境下,保险公司对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既寄希望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来开辟蓝海却又顾虑重重。因为险种风险高,只能小范围试点,所以保费规模很难做大无法形成大数法则效应。而为了不加重小额借款人的负担,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收取高额的保费。那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究竟该如何发展?或者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实行考虑:

1.控制风险,贷款保险业务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从当前银行的不良情况来看,一些较小额的如100万元以下的借款不良率反而比较低。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能够向这类较小额规模的借款人倾斜。在借款人小而多的情况下,风险往往比较分散,相对来说发生风险的概率也也会有所降低。当然,借款人规模不能过低,否则借款人太过度散会形成较高的成本。所以保险公司同时应做好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平衡。 2.灵活使用、推出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从当前试点的产品来看,市场上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定位仅仅融资手段之一,而事实上银行还有其他如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能够选择,所以单一的贷款保证保险很难说是保险业务的蓝海。保险公司能够针对银行的授信方式推出以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辅助授信手段的产品。比如在银行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方式下,因为银行一般是按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只有抵押物价值的70%。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能够引入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价值的30%作保障来放大贷款金额,最终使借款人获得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对等。这样不但能够放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规模,保险公司也因依托于抵押物来做保证而降低了自身承担的风险。

3.不循规蹈矩、深化创新,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丰富业务模式。比如当前全国很多地方推出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与各地科技厅合作,对具有高成长空间、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实行融资扶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这不但协助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创业融资难问题,也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符合国家当前倡导科学发展促动科技转型的理念,取得了一定成效。

4.结合其他保险品种,推出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产品。借款人的风险实际上是全方位的,在实际业务推广中能够将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制定符合借款人需求的保障方案,更全面的为借款人提供风险保障。如安信农险试点的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将农险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服务三农,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当然,除了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创新、升级外,保险公司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1.增强基础建设,夯实业务基础。考虑到贷款审查水平上的先天不足,保险公司能够招募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熟悉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人才组成风险管理团队,成立保证保险专业机构和专门的风险控制组织,从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着手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制度。

2.为避免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在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规模不宜过大,应做到与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相匹配。同时要确保参与各方风险共担的机制发挥作用。例如宁波、舟山模式中的共保机制,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利用各自的承保水平为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起到共担风险的作用。

3.尽可能的寻求政府政策支持。虽然浙江省政府的文件提出试点地区的风险补偿政策和保费补贴政策,但实际上当前浙江省仅有宁波、舟山等几个地区的金融办落实了类似的补助措施,部分县市即使有政策却没有真正落实,而绝大多数地区则处于有业务展开却无政策支持的尴尬局面。缺乏政府政策支持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难以切实提升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很可能是其象征意义大过于实际意义。而要使其能够发挥实际作用,就需要有实质性政策支持,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小额借款人购买,刺激供求双方,以促动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8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学生树立正确学习态度、培育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大力弘扬抱道不曲、拥书自雄的优良学风,有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生命科学学院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生实际,开展了有助于学生专业学习和成长发展的学风建设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制度完善保障学风建设基础

为全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良好学习氛围,生命科学学院针对本科生平时学习活动等多方面、多层次完善、制定规章制度,如《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学生晚自习制度》、《新生入学教育制度》等,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制度导向。同时,生命科学学院在低年级实施班主任制度,健全辅导员班主任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生命科学学院精心选聘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对学生的专业培养和引导作用,最大限度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支持与服务。

二、晚点名进教室助力学风建设

晚点名是学校三十多年以来的传统,每周日也是为数不多的辅导员见到全体同学的机会,有效利用晚点名时间,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生活引导十分重要。

生命科学学院创新开展工作,各个年级辅导员将晚点名放到教室,以晚点名为平台(师范和非师范专业学生分别点名)加强对学生教育管理、引导。为将学风建设贯穿始终于平时教育,在晚点名时进行英语四级模拟做题,保持良好的英语学习习惯;进行新老生交流活动,助力新生适应大学生活;期末考试考前辅导,帮助学生顺利渡过第一次大学考试;加强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择选话题,加强学生语言表达能力;晚点名交流互动,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与学生分享相关故事、诗集等,已经形成了晚点名要早一点、晚点名为你读诗、晚点名科研交流等常规性活动。

三、第二课堂推进学风建设

以学风为导向规范团委、学生会、班级开展学生活动的内容及形式,由生命科学学院对学生活动进行系统设计和规范管理,团委书记、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审核上报,深化第二课堂活动的育人内涵。

1.早操晨读晚自习

2.讲课比赛

讲课比赛的目的是以赛促学,以赛促进,希望全体师范生都能像优秀选手看齐,认真研究讲课技巧,用心打磨课堂上的每一分钟。经过班级初赛、生命科学学院复赛、决赛,历时一个月,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xx年教师技能大赛成功举行。

生命科学学院精心组织免费师范生参加讲课比赛,选拔选手参加学校第九届免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大赛决赛,最终在校赛中,生命科学学院xx级董泓君获得理科组特等奖,赵雪菲获得理科组二等奖,张滇麟、王子华获得理科组优秀奖。

3.三笔字大赛

三笔字大赛旨在提升同学们的书写能力,尤其是提升师范生的粉笔字书写能力,使同学们能够有意识提升自己的汉字书写能力,为自己的专业技能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xx年4月中旬,生命科学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办三笔字大赛,生命科学学院xx级、xx级和xx级各班积极参与。经过班级初赛,复赛于4月21日晚在雁塔校区举行。复赛中特邀请到学校离退休处四位书法家老师担任评委,比赛过程中各位评委对参赛者的作品进行逐一点评,让同学们更加直观地认识到自己在书写中所存在的不足和可以提升的空间。

4.宿舍文化节

宿舍文化节旨在让同学们发挥想象力和动手能力,以及激发同学们对生活的热爱,把装饰宿舍当作生活的乐趣,热爱宿舍,热爱生活,在文明宿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构建学习型宿舍,倡导营造团结进取的宿舍氛围,构建学习型宿舍,发现并培育集体成才先进典型。xx年,生命科学学院涌现出了4个读研学霸全明星宿舍,这些宿舍学生全部被录取为985或211高校研究生,此外还有8个宿舍学生继续深造率均达到75%。

本学期宿舍文化节分为宿舍风采展示、宿舍闲置物品大改造两个部分,活动前期,各班级开展生活班会,选出优秀宿舍参加后期比赛,同学们积极发挥想象力,将一件件本来闲置的物品改造成了储物盒、笔筒、相框等实用性高的物品。随后,宣传部的同学去参赛宿舍拍摄照片、打印照片,同学们的宿舍各具特色,有的温馨有的干净,难分伯仲。宿舍文化节成果随后进行校园展示,同学们投票选出他们心目中最喜欢的宿舍和最喜欢的闲置物品。

四、科研创新夯实学风建设成果

生命科学学院依托专业优势,凝练专业特色,大力推进大学生科研创新工作。xx-xx学年,生命科学学院举办科研讲座,设立科研创新项目论坛,为各类科研立项和创新创业竞赛的项目宣讲,经验分享,招募组员,联系导师等活动搭建平台,实现生命科学学院教师资源、发明专利资源等与本科生无缝对接,为学生的能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思路引领。学生科研热情高涨,通过参与科研项目申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实验技能。

其中,项目宣讲旨在让同学们提前了解各类科研立项和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内容和参与方式;国创模拟竞聘答辩为让同学们提前感受答辩流程和氛围,帮助同学们提高答辩技巧,理顺答辩思路、查漏补缺,合理调整答辩时间,丰富完善项目内容,为中期检查做好充足准备,保障项目后续顺利进行;科研创新项目交流会加强各项目间交流、讨论学习和答疑解惑,通过交流活动,各个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开展有了更多的了解;考研、保研交流会使同学们提前了解相应的流程,明确目标、努力向上。各类朋辈科研交流系列活动,有效帮助了同学们更好地适应实验室环境,不断充实自我,提高科研能力。

通过学院全体师生的不懈努力,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在一系列科研创新项目、竞赛中取得佳绩,如:xx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生物技术1502班学生李雨璇荣获本科组陕西赛区一等奖,生物科学1503班学生薛贞真荣获本科组陕西赛区二等奖;在近期公布的xx年创青春陕西省大学生创业大赛中,生命科学学院有2个学生团队分别获得金奖和银奖的好成绩。xx年生命科学学院成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32项,立项率为91.43%,成功申报勤助科研项目12项;xx年生命科学学院成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35项、勤助科研项目15项。两年立项数均位居全校前列。

生命科学学院xx届非师范本科生共有93人,其中28人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27人通过考试被全国985/211高校(科研院所)顺利录取,4人成功申请到国外读研学习,学生继续学习深造率首次达到63.44%的好成绩。特别值得一提的是,xx级生物学基地班专业33名学生中,有25名学生即将攻读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深造率高达75.76%。

生命科学学院高度重视学风建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结合生命科学学院专业特色和学生实际,创新教育形式和内容,通过晚点名、交流会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对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制度设计、活动推进等各类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后期生命科学学院将继续以科研创新为重点、为特色、为抓手,加强学风建设实效性。

保证险工作总结 篇9

****乡(镇)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多措并举,让更多的妇女群众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为更多的妇女提供创业机会。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重点安排部署。同时,组织镇妇联、劳保所、财政所、信用社等部门,成立宣传工作组,通过广播宣传、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介绍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贷流程、申贷条件、资金使用要求和贴息范围等主要内容。在每个管理区和社区设立咨询点,帮助她们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积极申请小额信贷,让广大妇女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机遇和实惠。

二、着力优化服务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村级妇代会组织贴近家庭、贴近妇女的优势,深入农村妇女、农村家庭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其家庭经济、生产发展情况。对有一定经济基础,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家庭,帮助她们打消顾虑,消除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使她们早下决心,抢抓机遇,及早扩大生产规模;对申请贷款的妇女,到其家中了解其发展生产、发展经济的计划,根据其生产的情况、信誉程度,帮助其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确保小额信贷的有效投放。 二是加强综合服务。经调查统计,我镇农户共有5200户,历年来,在信用社开设帐户的共有4263户,被信用社评定为信誉户的有2812户,没有定位的937户。镇妇联组织专门人员,对妇女小额信贷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积极做好妇女创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推荐。信用社根据贫困妇女发展项目,发放小额信贷,做到上门服务,优先发放农业、畜牧水产等涉农部门,并做好科技、市场等跟踪服务工作。

三、取得成效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服务跟进,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优化服务质量,妇女小额信贷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目前,我镇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万元,发放贷款户数259户,其中:为妇女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68万元,为发展畜牧业的农户发放贷款万元。为建安居富民房的农户发放贷款万元。

截至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目前还有1258户家庭通过了妇女小额信贷资格审查,各项资料准备齐全,妇女小额信贷工作进展顺利。

****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3日